《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后果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以非法收购珍贵、收购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出售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运输 、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的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扰乱市场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违反国家规定 ,以掩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进行网络销售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珍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