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解起经营兄妹二人握手言和,土地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 ,承包当承包耕地的纷案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雨城院成 ,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区法权纠妇女,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功调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解起经营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土地权利,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承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的纷案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妇女结婚,款项均由张青领取。在调解过程中 ,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 ,互不相让。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 ,